
根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文件精神,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执罚办案工作,努力实现依法行政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近期办理的两起行政案件予以曝光,以此警示,法律底线不可触碰。
魏某佳驾驶货车超载案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3月3日11时许,驾驶人魏某佳驾驶湘J6A2*2重型罐式货车,在国道319汉寿县太子庙镇路段,因超载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魏某佳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8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54条第1款,实施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50%不足100%的违法行为,对魏某佳处以罚款800元,驾驶证记6分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50%不足100%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2条第2款的规定,并处罚款800元,驾驶证记6分。
李某标驾驶货车超载案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3月8日11时15分许,驾驶人李某标驾驶赣CS01*9轻型自卸货车,因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%的违法行为,在国道319至太子庙镇倒流坪村烟家塘1公里724米处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李某标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48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54条第1款,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%的违法行为,对李某标处以罚款200元,驾驶证记3分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%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2条第2款的规定,并处罚款200元,驾驶证记3分。
责编:周海燕
来源:交警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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